離婚抉擇

如果單方面申請離婚,有甚麼離婚手續程序?


1. 結婚最少一年〈法院批准除外〉

2. 向法庭遞交離婚申請書

  • 自行向家事法庭申請 或
  • 由律師代辦 或
  • 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協助

3. 文件送達確認

3.1 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將呈請書蓋印副本送達予答辯人

3.2 答辯人須於八天內向法庭提交送達認收書 (表格4)

4. 排期聆訊〈有關子女管養安排、探視安排、經濟安排等〉

〈經濟安排未能達成共識〉

  • 遞交經濟狀況陳述書(表格E)
  • 首次約見
  • 排解財務糾紛聆訊〈由家事法庭聆案官或法官主持〉

〈子女管養及探視安排未能達成共識〉

  • 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撰寫調查報告
  • 遞交關於子女事宜表格(表格J)
  • 關於子女的約見
  • 排解子女糾紛聆訊〈由家事法庭聆案官或法官主持〉

5. 頒布暫准判令

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,將填妥的「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」(表格5)交回法庭,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,正式解除雙方婚姻關係。

6. 頒布絕對判令

法庭須信納已為家庭子女的福利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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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調解中心